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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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本市相关政策。
  (二)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市级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监督、指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承担全市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市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场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粪便处置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监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
  (六)负责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和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
  (七)负责接待处理市容环卫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477号
邮编:130022
电话:85292384
传真:8528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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